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581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
法定代表人:胡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马路边边串串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西路长丰园小区**楼**商铺。
经营者:谷小平。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马路边边串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