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30121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先花,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仑,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先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熠 书 记 员 余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