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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河与平乡县宝盛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439号
案件名称赵志河与平乡县宝盛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志河;平乡县宝盛儿童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439号 原告:赵志河,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宾,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宝盛儿童玩具厂,经营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田付村乡艾村。

经营者:徐良彬,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爱玲,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志河与平乡县宝胜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赵志河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志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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