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753号原告:半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云咸街**云咸商业中心**。
授权代表人:PAULVINCENTMORINVILLE,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羽枫,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苹果公司。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4,5,**iv>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学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iv>法定代表人:彼得·罗纳德·邓伍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超,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半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国苹果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半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半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半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