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192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实习),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悦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西门大街**西苑小区**楼**东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693546320A。
法定代表人:汪海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悦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悦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