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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洛克克家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2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洛克克家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洛克克家具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7号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主楼(**)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洛克克家具加工厂(经营者刘敏),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前沁**国家级木材加工区。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洛克克家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730429099.1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获得涉案专利的独占使用权,被告生产的茶台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的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洛克克家具加工厂已经于2020年3月23日注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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