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545号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玉良,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玉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