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32号原告:陈玉水,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3××××.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陈玉水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3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