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宁县众焱钓鱼用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河北留善寺乡西蜇里村。
法定代表人:李秋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化绍新,董事长。
上诉人肃宁县众焱钓鱼用品加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15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肃宁县众焱钓鱼用品加工有限公司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殊含义,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心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在信息网络上。
本案系侵犯商标权纠纷,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做出了专门规定,故本案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