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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俏与被告益阳市高新区三学茶藏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9知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原告邓俏与被告益阳市高新区三学茶藏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俏;益阳市高新区三学茶藏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知民初194号 原告:邓俏,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潺,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省安化县。

被告:益阳市高新区三学茶藏商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经营者:艾敏,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达,男,汉族,1990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邓俏与被告益阳市高新区三学茶藏商行(以下简称三学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邓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潺、三学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谢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学茶行停止侵权并向邓俏支付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失50万元;

二、判令三学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邓俏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三学茶行立即停止侵权;

二、判令三学茶行承担本案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公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合理开支4000元;

三、判令三学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邓俏是“妙境云上”第35、43类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享有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自2019年起,邓俏发现三学茶行在其店面使用“妙境云上”商标。

三学茶行作为茶叶零售商和“妙境云上”茶叶代理商,仅能以自有商标对外宣传,而无权以“妙境云上”作为其招牌商标对外进行宣传。

三学茶行故意侵犯邓俏的商标权益,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对邓俏知识产权的侵犯。

三学茶行辩称:一、三学茶行是湖南省云上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上茶叶公司)“妙境云上”茶叶品牌授权经销商,专门销售“妙境云上”茶叶,在店面招牌及店内装潢上使用“妙境云上”是对云上茶叶公司在茶叶上享有“妙境云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理使用。

二、三学茶行在茶叶专卖店招牌及装潢上使用“ ”、“ ”的商标并不与邓俏核准注册的“妙境云上”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三、三学茶行店面招牌及店内装潢均由云上茶叶公司统一安排装修,其中本案涉及“ ”、“ ”形象logo是由云上茶叶公司在2016年5月委托长沙市品悟企业形象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悟设计公司)设计完成,并使用在茶叶包装、广告宣传、店面招牌等,该logo使用时间远早于邓俏“妙境云上”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其在行业中也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云上茶叶公司授权三学茶行使用“ ”、“ ”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四、邓俏核准注册的“妙境云上”商标并没有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进行使用,三学茶行依法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邓俏的诉讼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三学茶行并未侵害邓俏的商标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邓俏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三学茶行提交的品牌形象设计服务合同、品牌形象设计logo、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图纸、店面完成照片、茶叶包装、京东销售截图、企业宣传册、参展照片、铁路列车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及照片领导视察照片、湖南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荣誉证书、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邓俏注册商标汇总表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品悟设计公司取得第16069299号“妙境云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茶;

茶饮料;

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

蜂蜜;

花粉健身膏;

糖果;

谷粉刺食品;

糕点;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调味品。

有效期至2026年3月6日。

2016年5月,品悟设计公司为云上茶叶公司设计品牌logo“ ”。

2016年6月15日,品悟设计公司与云上茶叶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品悟形象设计公司为云上茶叶公司设计店面,并在店面装潢中使用品牌logo“ ”、“ ”。

2016年12月27日,品悟设计公司将其取得的第16069299号“妙境云上”商标转让给湖南省云上茶叶有限公司。

此后,云上茶叶公司在其茶叶产品包装中使用品牌logo“ ”、“ ”,并在其门店及京东“妙境云上官方旗舰店”上售卖。

2019年1月21日,云上茶叶公司与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铁路列车广告发布合同》,委托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用“ ”、“ ”“妙境云上”等字样,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期间连续不间断发布铁路列车广告。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云上茶叶公司授予湖南名牌产品证书,证书上载明:湖南省云上茶叶有限公司妙境云上牌茶叶(黑茶)符合《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授予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特此证明。

有效期: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

2018年8月8日,三学茶行三学茶行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茶叶、茶具批发兼零售。

2019年3月3日,三学茶行三学茶行的业务负责人何旭作与云上茶叶公司签订《湖南省云上茶叶有限公司代理经销合同》,云上茶叶公司授权三学茶行为云上茶叶公司在益阳市代理商,许可三学茶行经销甲方所有茶产品的零售业。

2019年3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邓俏取得第31530234号“妙境云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

茶馆;

预定临时住所;

咖啡馆;

参观;

旅游房屋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养;

照明设备出租。

有效期至2029年3月13日。

2019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邓俏取得第31387672号“妙境云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宣传;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

职业介绍;

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

自动售货机出租;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

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

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

2019年9月23日,邓俏向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云上茶叶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该局责令云上茶叶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下架云上茶叶公司自营及旗下加盟代理商使用“妙境云上”中文字样的店面招牌标识及相关侵权广告等。

2019年11月8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邓俏邓俏的投诉出具安市监复函字(2019)2101号回复函,认定云上茶叶公司在其第30类茶叶商品上使用“妙境云上”商标,未侵犯邓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三学茶行是否侵犯了邓俏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邓俏主张三学茶行侵犯了其注册的“妙境云上”商标第43类核定使用项目“茶馆”、第35类核定使用项目“替他人推销”的专有使用权。

本院认为邓俏的主张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一、三学茶行经营的茶叶专卖店与邓俏注册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茶馆”二者有明显区别,三学茶行系经云上茶叶公司授权使用涉案商标,无侵犯邓俏商标权的主管意图及行为;

二、云上茶叶公司最早于2016年5月将“妙境云上”、“”、“”商标及logo使用在茶叶包装、广告宣传、店面招牌等。

该logo使用时间远早于邓俏“妙境云上”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其在行业中也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邓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注册的“妙境云上”有实际使用的情况。

三学茶行在云上茶叶公司的授权下,于2019年3月开始使用“”、“”logo,系对该“妙境云上”、“”、“”商标及logo的合理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三学茶行在云上茶叶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销售,不属于邓俏注册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替他人推销”。

综上,邓俏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邓俏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邓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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