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8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274室。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琛,男,汉族,1991年9月26日,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