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33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业匠波烘焙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科城河马公园****。
经营者:游业波,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楼****3009。
法定代表人:鲍才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业匠波烘焙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业匠波烘焙店以与被上诉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业匠波烘焙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业匠波烘焙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计1321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业匠波烘焙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法官助理何琳书记员胡颖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