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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禹州市丽辰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92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禹州市丽辰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丽辰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知民初92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丽辰百货商行,住所地:禹州市褚河乡北沈村,经营者:赵自丽,女,汉,1984年10月7日生,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

实际经营者:李晓瑞,女,汉族,1985年5月27日生,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火龙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与被告禹州市丽辰百货商行(以下简称丽辰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辰百货商行的经营者赵自丽、实际经营者李晓瑞、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乔钦磊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光文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及其它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共计5万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晨光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工业园,公司占地面积350亩,是一家整合创意价值与服务优势的综合文具供应商,产品涵盖书写工具、学生文具、办公文具及其他相关产品,公司于2015年正式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3899。

每年公司投入超过1亿人民币用于产品和技术的设计研发,生产线上的新品只需7天就能呈现在全国的所有零售终端,目前已拥有专利超过700项。

晨光文具多次获得金点设计奖、红星奖等重量级设计类奖项,多款产品斩获国际设计大奖一德国iF奖及红点奖以及日本G-mark大奖,彰显了晨光文具国内一流的设计实力。

本专利的专利类型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名称:蛋架,专利号:ZL20193052××××.8,专利权人:晨光公司,专利申请日:2019年9月23日,授权公告日:2020年3月6日。

该专利已缴纳年费,目前合法有效。

根据《专利权评价报告》,本专利主体部位无论是整体的形状还是各局部部位的形状特征均与现有设计存在非常明显的区别。

并且,上述区别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具有显著差异,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目前,原告发现被告一在被告二所属的淘宝网站上销售一款蛋架,该产品名称为“企鹅煮蛋器装饰企鹅架企鹅篮美妆蛋收纳架子收纳煮蛋器创意蛋托”。

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二所属的淘宝网站上许诺销售、销售名称为“企鹅煮蛋器装饰企鹅架企鹅篮美妆蛋收纳架子收纳煮蛋器创意蛋托”的蛋架,落入了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93052××××.8)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经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原告授权许可,被告一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涉案金额巨大,侵权持续时间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和长期形成的良好的商业形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丽辰百货商行辩称:1.其不是直接销售给原告的人,是代购;

2.侵权图片不一样;

3.其店内卖的一个东西只赚了8毛钱,这信息可以查得到的,给上家下单的时间都可以查到。

经审理查明:原告晨光公司为ZL20193052××××.8名称为“蛋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9月23日,授权公告日是2020年3月6日。

该专利的授权公告简要说明如下: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蛋架。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放置蛋。

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药店:在于形状。

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1。

5.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

右视图与左视图相同,省略右视图。

2020年6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缴费发票显示缴费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

2020年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结论为:未发现本专利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缺陷。

2020年11月27日,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雯婧来到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称已取得晨光公司授权,对网络上销售侵权相关公司知识产权的商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11月30日,汤雯婧在该公证处公证员陈某与工作人员李红的见证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操作:在“360导航”页面输入www.taobao.com,并输入“155××××9691”及相应密码进入淘宝网站,在页面“店铺”中输入丽辰百货商行,点击“工商执照”显示“公司名称:禹州市丽辰百货商行,法定代表人:赵自丽”等内容,在该店铺内搜索煮蛋器找到“企鹅煮蛋器装饰企鹅架企鹅篮美妆蛋收纳架子收纳煮蛋器创意蛋托”进行购买并支付成功。

2020年12月3日,中通快递一个贴有标签为“75417419649483”的包裹投递到该公证处,在公证员陈某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李红的监督下汤雯婧拆开包裹,里面有二个商品,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将其中一个商品以及“75417419649483”标签包裹包装盒一并封存交由汤雯婧保管。

2020年12月7日,汤雯婧来到该公证处,在陈某及李红的见证下打开电脑进行操作:进入淘宝页面登录账户,在打开已买到的宝贝,点击“所有订单”,打开订单号为“1402360272913886831”的订单详情,页面显示发货方式为快递,运单号码为:YT5083977810874,快递已签收,收货地址:汤女士,86-138××××7598,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街道城北路6号楼一栋一楼,422000。

卖家信息:昵称:丽辰百货810117。

登录阿里旺旺输入账户“155××××9691”,点开与丽辰百货810117的对话框,该对话框中丽辰百货810117发来的消息称单号录错,正确单号为:75417419649483,物流公司:中通快递。

以上内容由(2020)湘邵庆证字第10575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原告向本院后提交了其购买的侵权实物,当庭拆封其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打开后有一个黑盒子,盒子外部全是英文,没有任何厂家信息,盒子里有一个塑料袋和一个煮蛋器。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各个视图均相同,构成完全侵权。

被告认为专利图看不清。

俯视图底部不一样,上边不清楚。

主视图涉案产品是两个角,图上是三个,是否构成侵权由法院认定。

另查明:1.丽辰百货商行,成立于2018年11月26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赵自丽,但实际经营者为李晓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评价报告、专利缴费发票、(2020)湘邵庆证字第1057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晨光公司为ZL20193052××××.8名称为“蛋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有权利单独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均为蛋架,属同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对比。

关于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点:均由6个企鹅形状托蛋器分两排组成,中间为倒U型提手,所有企鹅背靠提手;

不同点:被控侵权产品的仰视图中企鹅脚与企鹅底部的空洞有距离,而原告专利的俯视图中显示两者是相连的。

因此两者在构成要素相同、主要部位设计上差异较小,通过观察不易识别,二者构成近似,即被诉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依据上述规定,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

本案中,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显示该商品是由被告将买家信息提交给第三方卖家,由第三方卖家直接向原告发货,但被告在发货前没有履行审核商品的义务,不能作为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且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包装上并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属于三无产品,无法证明该涉案的产品是否来源于该第三方,故,丽辰百货商行的合法来源不能成立,对其相关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原告实际损失与被告丽辰百货商行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等均难以确定,鉴于涉案专利权为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为制止侵权需要支出合理费用等案件事实,因此本院酌定被告丽辰百货商行应赔偿原告谛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禹州市丽辰百货商行(实际经营者李晓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3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禹州市丽辰百货商行(实际经营者李晓瑞)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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