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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栗俏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11刑初603号
案件名称王欢、栗俏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欢;栗俏军;郭亚慧;刘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1刑初60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欢,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个体,本科文化,住武清区。

有前科,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7年10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7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栗俏军,男,1992年4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群众,农民,大专文化,住邯郸市魏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辩护人牛红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亚慧,女,1994年11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晋城市,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住晋城市陵川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6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军伟,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明,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群众,农民,住沧州市新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辩护人沙佩滋,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8〕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欢、栗俏军、郭亚慧、刘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不能继续开展诉讼活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李**审 判 员  沈 刚人民陪审员  沈玉霞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欣附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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