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6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讯通手机维修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经营者:杨云清。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讯通手机维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已预缴1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