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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德顺玩具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1民初33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德顺玩具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德顺玩具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337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AUNXH。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德顺玩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南京西路K区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MA2NMPGF4G。

法定代表人:董刚。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德顺玩具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丁延奇 书记员徐慧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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