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740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市虎门盛财百货店,……。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于2020年01月07日立案。
××××年××月××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