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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402号
案件名称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402号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任书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堂,上海常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浦浩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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