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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徐福久民塑胶制品、永康市军胜辉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2343号
案件名称龙口市徐福久民塑胶制品、永康市军胜辉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龙口市徐福久民塑胶制品;永康市军胜辉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民初2343号申请人:龙口市徐福久民塑胶制品,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经营者:张名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进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康市军胜辉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厦22楼西H1。

法定代表人:胡杰军,总经理。

原告龙口市徐福久民塑胶制品与被告永康市军胜辉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专利侵权损失200000元。

诉讼费用、证据保全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网络购物收货地不能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等。

龙口市徐福久民塑胶制品系在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收取的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烟台市作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侵权行为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同意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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