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163号 原告:张福财,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东莞市睿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初坑村大地工业园F栋2楼。
法定代表人:朱红萍,总经理。
原告张福财与被告东莞市睿琦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张福财诉称,其是ZL201230633752.3“包装袋(浓缩鲜香粉)”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类似的产品。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诉讼费、证据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莞市睿琦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收货地并不是侵权行为地,本院不具管辖权。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的销售行为系被告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
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诉被告生产行为发生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故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东莞市睿琦食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