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448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济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聂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楠,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济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