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471号之一被执行人:林涌生,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涌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苏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为:林涌生罚金154万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林涌生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银行账户等查询、冻结和划拨2020年11月3日至12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三次,冻结林涌生银行账户7个,扣划存款6378.58元。
另查明,林涌生作为投保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子林佳烁投保累计保费69259元,本院充分考虑其家庭正在抚养多名未成年子女等特殊情况,暂不划拨。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查询,林涌生无不动产和动产登记信息。
四、查电子卷经查,林涌生已婚,有四个未成年子女,长女11岁,小儿子3岁;
林涌生初中辍学后即在外打工,其妻子无职业,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
林涌生因假冒注册商标被刑事处罚,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五、查关联案件经查,林涌生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执行案件。
六、限制消费2020年12月25日,本院通过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林涌生的其他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涌生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涉财产部分亦应依法执行。
林涌生的涉财产部分为罚金,应对其在判决生效后的其个人财产予以执行,林涌生的涉财产部分即罚金154万元已执行6378.58元,尚有1533621.42元未履行。
对于尚未履行的罚金,由于数额巨大,作为被执行人林涌生应牢固树立履行意识,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努力改造;
刑满出狱后好好照顾家庭,合法经营,在具备履行条件时,积极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财产刑义务,以避免由此带给自己特别是子女的不利影响,本院亦将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的变化情况,依法适时采取执行措施,继续追缴其罚金。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林涌生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依法对其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中林涌生尚未履行的涉财产部分即罚金1533621.4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林涌生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