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56号原告:刘义成,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金湛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学,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罡,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沟门镇110国道。
负责人:李锁,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飞,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东,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扬州市金湛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