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937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燕睿家具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石燕湖村梨子塘组(万佳惠超市二楼)。
经营者:李文华。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燕睿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