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606号 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住所地:意大利佛罗伦萨省托纳波尼路2号(FIRENZEVIATORNABUONI2ITALY,CAP50123)。
法定代表人:杰马纳蒙特尔(GermanaMenil),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洲,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阐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龙船坞路157号5幢431室。
法定代表人:任士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阐例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沈宇珍独任审理。
原告于2020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1元,减半收取4615.5元,由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