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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执2861号
案件名称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厚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杜祥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台州分所专利代理人。

被执行人: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时风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刘发扬,该公司董事长。

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知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

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70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送达;

2、同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帐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74176.56元,强制扣划后已返还申请执行人;

3、2020年1月2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4、2020年5月13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5月15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证券帐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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