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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昌市金色好莱坞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34民初7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昌市金色好莱坞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昌市金色好莱坞歌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民初7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市金色好莱坞歌城。

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海门渔村五区5-1号。

经营者:张朋美,女,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金色好莱坞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对原诉讼请求第2项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并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娜 审判员 马 俊 审判员 陈慧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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