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36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王袁,均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秀菁,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公民身份号码350××××××××××××025。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秀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