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4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王静,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荣,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岑万权,男,1963年7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荣、慈溪市梵雅电器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慈溪市梵雅电器厂被依法核准注销,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被告慈溪市梵雅电器厂变更为原慈溪市梵雅电器厂的经营者岑万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陈金荣、岑万权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及制造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模具;
2.判令被告陈金荣、岑万权赔偿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删除侵权链接;
4.判令被告陈金荣、岑万权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2月25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