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60号 原告:刘浩,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曼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77号长安大厦18D之一。
法定代表人:潘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浩与被告厦门曼撒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浩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刘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