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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与厦门曼撒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560号
案件名称刘浩与厦门曼撒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浩;厦门曼撒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60号 原告:刘浩,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曼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77号长安大厦18D之一。

法定代表人:潘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浩与被告厦门曼撒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浩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刘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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