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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赵肖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3464号
案件名称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赵肖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赵肖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464号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肖阳,男,199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肖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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