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55号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创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婷,女,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4月29日,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