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546号 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1幢7层701-358。
法定代表人:舒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桂莲,女,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桂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1608元,由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