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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知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辖终67号
案件名称视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知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视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知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视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昌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知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9号院2号楼二层(双井孵化器11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乾第,总经理。

上诉人视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知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57981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视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57981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财产权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视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七项关于“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并非指向知识产权纠纷。

而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且立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而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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