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47号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4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希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该公司法务。
被告:海伦市华上锦速冻食品经销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司法局集资楼南数8门。
经营者:高海洋。
被告: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红旗街六委雷炎大街路南通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光然,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该公司企业外事经理。
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与海伦市华上锦速冻食品经销店、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