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1402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营业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利惠公司,执照编号1997112377。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492255。
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黄贝路国家动漫画产业基地动漫大厦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9。
法定代表人:李峰。
被告:常州龙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三勤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D。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二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