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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万客欢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终881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万客欢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万客欢食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万客欢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横河路76号。

经营者:胡小花,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万客欢食品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12日在移动微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万客欢食品店于2020年5月15日因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万客欢食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上诉及起诉,准许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万客欢食品店撤回上诉;

二、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0元,由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0元,由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232.50,由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万客欢食品店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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