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3刑终184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浩,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户籍所在地蚌埠市淮上区,现住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人代浩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琴,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户籍所在地蚌埠市淮上区,现住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人高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燕,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户籍所在地蚌埠市淮上区,现住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人高燕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逮捕,同年4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监视居住。
2019年11月25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机关禹会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刘明银,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丽娟,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新,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人高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后因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高新有犯罪事实,于2019年12月13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卫星,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德文,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凤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人徐德文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筱炜,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蚌埠市经开区。
被告人刘筱炜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汤金龙,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户籍所在地蚌埠市蚌山区,现住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人汤金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浩、高琴、高燕、刘筱炜、高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被告人徐德文、汤金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皖0304刑初266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代浩、高琴、高燕、高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刑初26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刁小健审判员 杜玲玲审判员 张 青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尚春丽书记员陈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