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5129号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居民委员会怡兴路8号盈峰商务中心七楼A。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俊芙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61幢1单元203室。
经营者:曾俊,男,199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俊芙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