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48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花园晓阁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项城市正泰西路。
经营者:宋灿灿,女,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深圳谷谷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大水坑社区桔岭老村218号301-3。
法定代表人:朱云辉。
被告:深圳市鑫好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粤宝工业园E区3号3楼。
法定代表人:胡兵。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项城市花园晓阁日用品经营部、深圳谷谷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好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光华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