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13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对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92知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豫0192知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118号”补正为“(2020)豫0192知民初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