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553号原告:红旗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七里港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31275C。
法定代表人:周方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卫,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亚娟锅炉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水厂家属院楼下门面房,注册号411402604006539。
经营者:许亚娟,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红旗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亚娟锅炉配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红旗仪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红旗仪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旗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红旗仪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