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344号之二 原告:张才英,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璇,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亦卓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模具城内。
法定代表人:陈衣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模塑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模具城H-3号。
负责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才英与被告宁波亦卓园艺工具有限公司、被告宁海县**模塑厂、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张才英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才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才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才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