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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新津讯杰通信器材经营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津县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知民初9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新津讯杰通信器材经营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津县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新津讯杰通信器材经营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津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9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津讯杰通信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武阳西路222号。

经营者:陈杰。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津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261号1栋1单元3楼。

负责人:郑择意。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津讯杰通信器材经营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津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津讯杰通信器材经营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津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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