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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斌与张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125号
案件名称林伟斌与张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伟斌;张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25号 原告:林伟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芳,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张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林伟斌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伟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伟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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