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25号 原告:林伟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芳,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张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林伟斌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伟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伟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