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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泽国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81民初246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泽国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温岭市泽国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1081民初246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泽国宝岛眼镜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复兴路8号。

投资人:胡林军。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泽国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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