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195号 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4828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缅子,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飞,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王伟,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飞、王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及诉讼权利。
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