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21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童之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4C-2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帅。
被告:新郑市华南城南方童车童床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新郑市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4C-238/249号。
经营者刘景帅,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户部寨乡沙窝村22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童之初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华南城南方童车童床批发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