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309号 原告:詹运营,男,壮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住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全有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仪邦工业园区8幢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陈启斌。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启斌,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詹运营与被告浙江省温州市全有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启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詹运营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运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运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