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394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3××××34824。
被告:陈春友,1955年11月18日出生,男,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